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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在2009年11月15日發佈國際消費者研究組織 (International Consumer Research & Testing)的除皺眼霜用家測試報告
本地的化妝品大多進口自美國、歐盟(27個國家)及日本等國家,在這些國家及地區對產品的功能聲稱及對聲稱的證實有極嚴格的規管。美國商業部要求任何在化妝品上的功能聲稱必須有證實及具有足夠的科學根據;歐盟法例76/768號要求在化妝品上的功能聲稱必須有具體根據;在英國,化妝品上的功能聲稱必須符合「廣告標準條例」。
歐盟化妝品協會訂定了「化妝品功能評估指引」,列出一系列在評估化妝品功能時不能或缺的原則及要求,包括整全及具有足夠科學基礎的客觀評估準則。國際上主要的化妝品供應商都尊行該「化妝品功能評估指引」,以保證它們的化妝品在作出功能性聲稱時,有客觀的科學根據和證實。來自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國家的化妝品都符合當地的產品安全及產品功能聲稱的相關法例。
本會發現「國際消費者研究組織(International Consumer Research & Testing)的除皺眼霜用家測試報告」有不足的地方,並未能符合歐盟化妝品協會訂定了「化妝品功能評估指引」,本會認為該「報告」的數據及結論並沒有任何代表性。
聲明全文及英文版本 Statement Full Text & English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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